近日,佛山生态环境公布一则VOCs无组织排放违法典型案例,现场由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其生产车间出入口进行VOCs无组织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该单位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浓度为22.9mg/m³,超标2.82倍。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15万元。来看具体情况:
2023年5月2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执法人员对南海区狮山镇某装饰材料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复合工序废气收集效果差,车间未密闭,部分有机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现场由佛山市南海生态环境监测站在其生产车间出入口进行VOCs无组织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厂该单位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浓度为22.9mg/m³,超标2.82倍。
目前,生态环境部门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