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起,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逐渐加大对VOCs的关注度,拉开了VOCs全面治理的序幕。目前,我国VOCs 监管文件主要有法律、政策和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形成了VOCs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体系框架。其中总结国内各地VOCs排放标准的大致演替进程如下:
从时间层面讲,1996 年实施的标准(GB16297-1996)限定NHCM 的排放浓度值不高于150 mg/m3(1997 年后新建企业执行120 mg/m3 标准),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5 mg/m3。2001 年广东省实施《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中,NHCM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120 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5 mg/m3。而上海市颁布《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NHCM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70 mg/m3,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4 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10 mg/m3。同时,由于处理工序的差异,预处理NHCM 排放限值(50 mg/m3)低于涂装段排放限值(70 mg/m3)。继上海市发布的相对严格的地方VOCs 排放浓度限值后,山东、辽宁、江苏等省的NHCM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70 mg/m3,河北省NHCM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60 mg/m3,天津市2020 年颁布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NHCM 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为40 mg/m3,是目前国内最严格NHCM 排放限值。
从地域层面讲,东部地区的VOCs 排放限值明显严于中西部。且在京津冀和长三角地区增加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目前,湖北省和广西省没有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仍然使用《大气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NHCM 排放浓度限值为120 mg/m3。而重庆市于2016 年颁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中,NHCM排放限值仍较高(120 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