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更多分站 欢迎访问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全国咨询热线15920386681
新闻资讯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全国咨询热线15920386681

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66号广东外贸广场2501

联系电话:020-84297675

公司邮箱:tsgz@vip.163.com

您的位置:首页>>新闻资讯>>行业动态
行业动态

丰台11种排污许可常见环境违法情形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30 10:09:01点击:3188

信息摘要:

此文梳理了11种常见的涉排污许可类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是每一位环保人应知应会的内容,如下分享:

此文梳理了11种常见的涉排污许可类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是每一位环保人应知应会的内容,如下分享:

640_wx_fmt=png&wxfrom=5&wx_lazy=1&wx_co=1.png




02

排污口管理

与许可证不符


具体违法情形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03

逃避监管


具体违法情形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04

排污口管理

与许可证不符


具体违法情形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05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

管理、运行异常


具体违法情形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3)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06

未开展自行监测

并保存记录


具体违法情形

(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07

未未公开或

不如实公开信息


具体违法情形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08

未落实台账记录

和执行报告制度


具体违法情形

(1)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2)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3)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4) 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09

拒不配合监督检查

或弄虚作假


具体违法情形

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0

非法取得许可证


具体违法情形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法律责任

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1

伪造、变造、转让

许可证


具体违法情形

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法律责任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592038668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0-84297675

二维码
线